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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墓或墓园殡葬设施管理

时间:2022-11-17 来源:沈阳公墓龙生墓园官网

沈阳龙生墓园完整收录沈阳墓地的近期资讯,提供客观的沈阳墓地服务和全面的购墓指导,是便民、惠民的一站式购墓服务平台,沈阳公墓或墓园殡葬设施管理如下:


第一条

设立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必须符合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其他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或者安葬在公墓、寄存在骨灰堂。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土葬的专门墓园外,公墓内不得埋葬尸体或者装棺埋葬骨灰、骸骨。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遗体的墓穴每个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安葬骨灰或者骸骨的墓穴每个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四条

严禁在公墓以外修建坟墓。

现有坟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和国土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进行清理、迁移、平毁。


第五条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享有公墓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为20年。

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期限应在土地使用期内由公墓经营单位与墓穴购买者约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但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禁止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第七条

墓穴的购买者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连续2年不交纳管理费,经营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后仍未交纳的,经营单位可以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交纳者,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处理。

殡仪馆对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骨灰可以自行处理。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出售墓穴,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公墓维护基金。

联系沈阳龙生公墓

皇姑办事处电话: 024-86726677

铁西办事处电话: 024-85610666

大东办事处电话: 024-83600006

龙生墓园园区电话: 024-87684777

皇姑办事处地址: 沈阳皇姑区延河街70号-2门龙生墓园城市展示中心

铁西办事处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南十二路34号14门龙生墓园

大东办事处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67甲号振东中学对面

龙生墓园园区地址: 新民市东蛇山子乡荆家房申村小南山园区